海关进出境快件管理办法
规范快件监管、分类及报关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通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境快件是指运营人以快速商业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三条 所称运营人,指在境内依法注册并在海关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第四条 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发现此类物品应立即报告海关并配合处理。未经邮政部门批准,不得承揽私人信件。
第五条 禁止出租、出借、转让企业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或承运的货物报关。
第六条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快件,未经许可不得移出监管场所,禁止装卸、开拆、重封、提取、派送等操作。
第二章 运营人登记
第七条 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业务,须按海关对国际货代企业的注册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
第八条 办理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 已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进出境快件;
- 已在海关完成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 拥有境内外运输网络及两个以上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人;
- 具备专用标识、运单,运输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备案;
- 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报关能力;
- 快件外包装标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查验要求的条形码;
- 与境外合作方签订运输合同或协议。
第九条 运营人不再满足第八条任一条件,或连续一年未开展进出境快件业务的,海关注销其报关资格。
第三章 进出境快件分类
第十条 进出境快件分为三类:文件类、个人物品类、货物类。
第十一条 文件类快件指法律、法规规定免税且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和资料。
第十二条 个人物品类快件指符合自用、合理数量规定的旅客行李、亲友馈赠及其他个人物品。
第十三条 货物类快件指除文件类和个人物品类以外的所有快件。
第四章 进出境快件监管
第十四条 快件通关应在海关批准的专门监管场所进行;特殊情况需场外作业的,须事先经海关同意。
运营人应在监管场所内设置符合要求的场地、仓库和设备。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快件通关应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内进行;确需在非工作时间操作的,须提前征得海关许可。
第十六条 运营人应按海关要求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第十七条 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境快件在离境前3小时内,须向海关申报。
第十八条 运营人应向海关提交舱单或清单,经确认后予以接受申报。如需提前报关,须书面通知海关并提交相关数据,办理预申报。
第十九条 海关查验快件时,运营人应到场协助,并负责搬移、开拆和重封包装。
查验个人物品时,应通知收件人(进境)或发件人(出境)到场;无法到场的,运营人可凭委托书代理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必要时,海关可径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
第二十条 报关时,运营人应按照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分类,分别提交相应单证,办理报关及纳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文件类快件报关应提交《KJ1报关单》、总运单副本及其他海关所需单证。
第二十二条 个人物品类快件报关应提交《个人物品申报单》、分运单、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及其他所需单证。
第二十三条 货物类进境快件按以下情形提交单证:
- 关税低于起征点或免税的货样、广告品:提交《KJ2报关单》、分运单、发票等;
- 应征税的货样、广告品(不含许可证管理、进口付汇类):提交《KJ3报关单》、分运单、发票等。
第二十四条 其他货物按进口货物通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货物类出境快件报关:
- 货样、广告品(不含许可证管理、应征出口税、需收汇退税类):提交《KJ2报关单》、分运单、发票等;
- 其余货物按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进出境专差快件
第二十六条 专差快件指运营人以专差押运方式承运的空运快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专差快件业务的运营人,除完成第二章登记外,还需向海关申报进出境口岸、时间、路线、航班、专差信息及标识等内容,变更须提前5个工作日申报。符合条件的,海关核发《进出境专差快件登记证书》,作为报关凭证。
第二十八条 专差快件应按行李物品托运,使用专用包装,并在显著位置标注运营人名称和“进出境专差快件”字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的,海关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