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修订版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
新规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规范取样操作流程
为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样品取样操作,保障相关企业合法权益,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进行修订,并予以公布。
本次修订后的记录单自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取样流程的规范化和信息记录的完整性,涵盖申报货物名称、报关单号、商品项号、取样海关及时间等关键信息。
新版记录单还明确要求详细记录货物包装类型(散装、袋装、桶装或其他)、外观特征(状态、形状、颜色等)、取样过程描述及封条编号等信息,并设有备注和其他说明栏位,提升取样工作的透明度与可追溯性。
取样完成后,由取样关员填写工号并签名,同时收发货人、代理人或见证人需确认样品与申报货物一致,并签署声明,确保取样具有代表性。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取样记录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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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货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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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号(18位) |
商品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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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海关 |
取样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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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包装描述: □散装 □袋装 □桶装 □其他 包装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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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外观描述(状态、形状、颜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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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过程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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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封条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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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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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关员工号与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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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申明,所取样品与申报货物一致,取样具有代表性。 □收发货人□代理人□取样见证人 签名: 联系电话: |
海关总署
2017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