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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017年第52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的公告

海关总署2017年第52号关于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的公告 报关宝典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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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各类监管场所建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水路、航空、铁路、公路运输类,快递类、储罐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及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的经营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本规范适用于以水路、航空、铁路、公路运输方式办理货物进出境的监管场所;以快递方式办理进出境业务、开展储罐仓储、临时存放及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等业务的场所,优先适用对应类别设置要求。集装箱/箱式货车查验场地应满足相应查验区域设置标准。多个监管场所在同一区域的,可共用隔离围网和卡口,但各场所间须设有隔离设施或区分标识。保税货物相关作业场所不适用本规范。 各类监管场所通用要求包括:设立高度不低于2.5米的隔离围网(墙),配置与海关联网的卡口控制系统;具备储存、装卸、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场地或仓库,并设明显区分标志;提供海关查验场地及安全防护设备,配备专业操作人员;预留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辐射探测设备等所需场地,相关设备须与海关联网;设立存放扣留货物的专用仓库或场地;提供具备网络通信、取暖降温、休息卫生条件的海关办公场所;配备与海关联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企业自用系统须向海关开放授权;建立符合信息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实现全覆盖无线网络;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海关联网,视频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 **分类设置要点如下:** - **水路运输类**:因吊装、履带运输、水岸泊位等因素无法完全封闭的,可调整封闭设置;无储存功能的场所可相应调整场地设置。 - **航空运输类**:监管货物须按进口、出口、暂扣分类存放并隔离;须配置非侵入式检查设备、自动传输分拣设备。 - **铁路运输类**:因轨道因素无法全封闭的,须加装监控设施满足监管要求。 - **公路运输类**:卡口须配备电子栏杆、读写识别设备、电子监控、地磅等系统。 - **快递类**:须具备自动传输分拣设备,配置图像采集分析设备,实现快件报关单与机检图像同屏比对。 - **储罐类**:仅限封闭储罐区域,须安装符合监管要求的计量设备,设置中央监控室。 - **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计量设备须置于独立封闭区域并具备施封条件,须安装计量仪器、设置中央监控室。 **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场地要求:** 查验场地应为独立封闭平台或有顶棚的平整场地,便于车辆停靠,每个停靠点对应一个查验区域,宽度满足开箱掏箱需求,区域间隔不少于1米。场地面积需满足整箱货物摆放及货检X光机、磅秤、工具柜等设备布置。须配备供电及应急供电设施,照明应满足货物标识识别和全程视频录证需求。高点四角及中心须安装云台摄像头,实现全景与作业过程监控,视频信号接入海关系统且存储不少于3个月。场地需接入海关作业系统,并建立带宽不低于100Mb的全覆盖无线网络。 附件:《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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