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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报关宝典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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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

规范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

(2007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55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工贸易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耗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生产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在设立加工贸易手册时向海关备案单耗。

第五条 单耗管理应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经书面申请可由海关依法保密;但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必要资料。

第二章 单耗标准

第七条 单耗标准是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的通用准则,设定最高上限值;出口应税成品另设最低下限值。

第八条 单耗标准由海关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制定。

第九条 单耗标准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条 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外的企业,区内企业不适用。

第十一条 区外企业应在单耗标准范围内备案或申报。申报单耗在标准内的,按申报值核销;超出标准的,按上限或下限值核销。

第十二条 尚未公布单耗标准的,企业应如实申报,海关按实际单耗核销。

第三章 申报单耗

第十三条 申报单耗指企业向海关报告单耗的行为。

第十四条 企业应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内销前如实申报单耗。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在报核前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内容应包括:

  • 料件与成品的商品名称、编号、计量单位、规格型号及品质;
  • 成品的单耗;
  • 同一料件含保税与非保税的,须申报非保料件比例及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工艺损耗:

  1. 因停电、停水、停气或人为原因造成的损耗;
  2. 因丢失、破损导致的损耗;
  3. 不可抗力造成灭失、损毁或短少的损耗;
  4. 因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品质、规格不符合同要求增加的用料;
  5. 工艺性配料中非保税料件产生的损耗;
  6. 加工过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损耗。

第十七条 企业可申请变更或撤销单耗,但以下情形除外:

  1. 保税成品已申报出口;
  2. 已办理深加工结转;
  3. 已申请内销;
  4. 海关已核定单耗;
  5. 海关已立案调查。

第四章 单耗审核

第十八条 单耗审核指海关对企业申报单耗的真实性、合规性及与实际加工相符性的审查。

第十九条 海关为核实单耗,可行使以下职权:

  1. 查阅复制样品、影像、合同、订单、加工计划、成本核算等资料;
  2. 查阅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技术文件;
  3. 要求企业提供单耗计算方法和公式;
  4. 对保税料件和成品进行查验或取样检验;
  5. 询问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
  6. 进入企业仓储、加工场所检查货物及加工情况;
  7. 现场测定单耗,必要时留取样品。

第二十条 申报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接受。

第二十一条 海关对申报单耗存疑的,应制发《单耗质疑通知书》,书面告知企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逾期未提供、资料不全或无法确定单耗的,海关将进行单耗核定。

第二十四条 海关可通过技术分析、实际测定、成本核算等方式单独或综合核定单耗。

第二十五条 单耗核定前,企业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并经海关同意的,可先行办理进出口、结转或内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海关应在45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术语解释:

  • 净耗:料件经物理或化学变化存在于单位成品中的量。
  • 工艺损耗:因工艺需要,在正常加工中除净耗外必需耗用但不能转化为成品的部分,含无形与有形损耗。
  • 工艺损耗率:工艺损耗占耗用料件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单耗 = 净耗 / (1 - 工艺损耗率)。
  • 技术分析方法:通过分析成品结构、成分、配方、工艺等因素核定单耗。
  • 实际测定方法:通过称重、测算等手段测定加工过程中的实际耗用量。
  • 成本核算方法:依据会计账册、加工记录、仓库台账等统计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核定单耗。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或违规的,依照《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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