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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0号)

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0号) 报关宝典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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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实施企业为单元税款担保改革

一份担保可全国通用,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有效法规)为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海关总署决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实现一份担保可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业务范围
海关税款担保业务包括:

  • 汇总征税担保;
  • 纳税期限担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征税要素担保(符合上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

二、适用企业及担保形式
除失信企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凭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海关税款担保保函(格式见附件)或关税保证保险单办理相关业务。

三、担保申请与备案
企业应在通关前向金融机构申请保函或保单,受益人或被保险人须包含企业注册地和报关单申报地直属海关。
属地关税职能部门根据金融机构传输的电子数据或企业提交的正本完成担保备案,生成担保备案编号。

已联网金融机构传输的电子数据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海关不再验核纸质文本;未联网机构需提供正本。

四、担保使用与额度管理
办理汇总征税或纳税期限担保的,企业在报关时选取担保备案编号;办理征税要素担保的,应通过单一窗口提交备案申请,经海关核批后使用担保或缴纳保证金。系统核扣担保额度或海关核注保证金后,符合条件的报关单予以放行。

缴纳税款或担保核销后,担保额度自动恢复。同一份保函或保单可在有效期内于全国范围内共用,额度循环使用。

五、担保撤销
尚在有效期的保函或保单,若担保责任已解除,企业可与金融机构协商后向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申请撤销。联网传输的由金融机构发送撤销电子数据,人工备案的由企业提交书面申请。

六、风险管控
企业逾期未缴税款的,海关可暂停其使用保函或保单办理担保通关业务。
金融机构拒不履行担保责任、不配合海关工作或偿付能力存疑的,属地关税职能部门可不予备案其担保信息。

本公告亦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的特定海关业务担保。

本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备案且仍在有效期的保函、保单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5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关税款担保保函(格式).doc

海关总署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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