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下放部分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权限
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稳增长
(有效法规)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稳增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海关总署决定将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终审权限授权给具备条件和资质的直属海关。
被授权的直属海关可负责本关区辖区内相关授权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终审工作。授权的直属海关名单及产品类别详见附件1,授权审批的产品目录详见附件2。
本次授权范围内的动植物产品须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并允许开展贸易(不包括按规定无需办理或已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进口企业申请相关检疫审批的方式保持不变。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授权开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直属海关和产品类别名单.xls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