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要求,进一步简化手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经国务院同意,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空转”管理相关手续
对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第63号公告规定实施保证金台帐“空转”管理的情形,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时,无需开设保证金台帐,也无需提供涉及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的担保。此前已设立的“空转”台账手册仍按原制度执行完毕。
二、设置“实转”管理过渡期
对63号公告规定实施“实转”管理的情形,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设置过渡期: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过渡期内,企业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10年第5号和2014年第61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办理“实转”手续。过渡期结束后的新规,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7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