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将实施《WTO估价协定》
2001年12月11日起废止部分旧有完税价格审定规定
自2001年12月11日起,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中国海关将全面实施《WTO估价协定》,以履行中国政府承诺,确保“成交价格”估价原则的落实。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废止1992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七条第3项和第4项规定。其中,第3项关于依据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公开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的规定予以取消;第4项关于以国内市场批发价格为基础、按20%比例综合计算各项费用及利润的规定亦同步废止。
对于原第4项所涉完税价格确定方法,今后各项费用(包括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须以实际、客观、可量化的数据为依据进行计算。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01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