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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报关宝典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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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与撤销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220号(2018年第三次修正)

(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发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行为,加强申报管理,保护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报关单修改、撤销,以及海关要求修改或撤销的情形。

第三条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原则上不得修改或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方可进行修改或撤销。

第四条 报关单修改或撤销应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无法修改的,方可撤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向原申报地海关申请修改或撤销报关单(海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一)出口货物放行后因装运、配载原因导致退关或变更运输工具的;
  • (二)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致申报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 (三)因办理退补税、海关事务担保等手续需修改或撤销报关单的;
  • (四)采用暂定价格成交,结算时依据商检结果或国际市场价格需调整申报内容的;
  • (五)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需修改或撤销原报关单的;
  • (六)因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申报错误的。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应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及相关材料:

  • (一)退关或变更运输工具的,提供相关证明;
  • (二)溢短装或货损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三)涉及退补税等海关手续的,提供签注海关意见的相关文件;
  • (四)价格调整的,提供发票、合同、提单、装箱单等完整贸易单证及支付凭证;
  • (五)办理直接退运的,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
  • (六)技术性差错的,提供系统运行方出具的情况说明。

材料齐全有效的,海关应及时完成修改或撤销。

第七条 因报关人员操作或书写失误需修改或撤销的,当事人应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及以下材料:

  • (一)反映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 (二)详细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海关未发现逃避监管行为的,可予以修改或撤销;不予办理的,应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海关发现报关单需修改或撤销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 (一)将电子数据退回,明确修改要求,当事人须按要求重新提交,不得变更其他内容;
  • (二)制发《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通知修改或撤销内容,当事人应在5日内确认,确认后海关完成操作。

第九条 除不可抗力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直接撤销电子数据报关单:

  • (一)报关单被退回修改,未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发送的;
  • (二)审结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的;
  • (三)出口货物申报后未按规定时限运抵监管场所的;
  •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已布控、查验或涉嫌走私、违规的进出口货物,在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修改或撤销报关单及其电子数据。

第十一条 已签发报关单证明联的,办理修改或撤销时应交回该证明联。

第十二条 因报关单修改或撤销需变更、补办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当事人应依法取得相应证件,海关通过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十三条 进出境备案清单的修改、撤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违规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0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4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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