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中“完全获得货物”的定义及范围
根据原产地管理相关规定,以下货物视为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完全获得:
- 在该国(地区)出生并饲养的活体动物;
- 在该国(地区)野外捕捉、捕捞或搜集的动物;
- 从该国(地区)活体动物获取的未经加工物品;
- 在该国(地区)收获的植物及其产品;
- 在该国(地区)采掘的矿物;
- 在该国(地区)天然生成且不属于前述类别的其他物品;
- 在该国(地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仅可弃置或回收用作材料;
- 在该国(地区)收集的无法修复或修理的物品,或从中回收的零件与材料;
- 由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在领海外域获得的海洋捕捞物及其他物品;
- 在合法悬挂该国旗帜的加工船上加工上述海洋物品所得产品;
- 从该国领海以外享有专有开采权的海床或底土获得的物品;
- 在该国(地区)完全使用上述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物品生产的产品。
说明:判断货物是否“完全获得”时,下列微小加工或处理不予考虑:
- 为运输、储存需要对货物进行的保存性处理;
- 为便于装卸而实施的加工或处理;
- 为销售目的进行的包装等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