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滞报金起征与计算规则详解
明确起征日、截止日及滞报金计算方式,助力企业合规申报
一、进口货物滞报金起征日和截止日
1. 进口货物滞报金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与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2. 邮运进口货物以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3. 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以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以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4. 邮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申报的,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在指运地申报的,以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5. 收货人电子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被撤销数据并重新申报的,仍按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作为起征日。
6. 因申报错误需撤销原电子报关单并经海关同意重新申报的,以撤销原报关单之日起第十五日为起征日。
7. 货物因超期三个月未申报被变卖处理,收货人申请发还余款时,滞报金按前述第1条规定计征,截止日为三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
8. 因行政扣留或刑事扣押导致无法按时申报的,扣留或扣押期间不计入滞报期间,具体起止时间依据相关文书确定。
二、滞报金计算方法
滞报金按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不足一元部分免予计征。
计算公式: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 0.5‰ × 滞报期间
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低于该金额不予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