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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0号)

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0号) 报关宝典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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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新版《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有效法规)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规定的义务,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修订并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公告。

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名录》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从事相关物质进出口的企业,须按《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原《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第一批)》至《第六批》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pdf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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