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远期信用证下“利息费用”的海关完税价格认定
此类费用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远期信用证分为真远期和假远期两种。真远期信用证由银行承诺到期付款,核心功能为银行担保,买卖双方之间不构成融资关系,贴现利息由出口商(卖方)承担。假远期信用证虽为远期开立,但卖方可即期收汇,又称“远证即付”,买方需向开证行融资并支付相关利息和费用。
在真远期信用证交易中,若买卖双方约定由买方支付所谓“利息费用”,该费用并非实际融资利息,而是卖方因无法即期收款而向买方收取的补偿性条件,实质上是货物成交价格的一部分。此类费用通常参照银行基准利率命名,性质与卖方转嫁给买方的“贴现费”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七条规定,该“利息费用”属于买方为进口货物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款,不符合第十五条关于不计入完税价格的利息费用条件,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对于其他大宗商品贸易中类似情形的真远期信用证“利息费用”,如性质与进口大豆案例一致,也应依法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