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主动披露违规行为处理的公告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并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主动披露违规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
(一)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二)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内披露,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30%以下,或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
(三)涉及出口退税管理的:
1. 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披露;
2. 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内披露,多退税款占比不超过30%,或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
(四)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非保税料件申报不准确导致实际单耗低于申报单耗,剩余料件、半制成品或成品尚未处置或已复出口的。
(五)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 当月最后一日24点前披露,影响统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
2. 3个自然月内披露,影响金额在500万元以下。
(六)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理的。
(七)适用第十八条规定,未影响国家禁止性管理、出口退税、税款征收及许可证件管理的违规行为。
(八)违反检验检疫规定但及时补办手续、未造成后果的(详见附件1),但涉及检疫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除外。
二、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
企业主动书面报告涉税违规行为并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可依法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条件的,海关予以减免。
三、信用记录与管理措施
主动披露且被处以警告或100万元以下罚款的,不计入企业信用状况记录。高级认证企业在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相应管理措施(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事项除外)。
四、重复披露限制
对同一违规行为(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一年内第二次及以上披露的,不适用本公告规定。基于同一货物多次权利许可的再次披露亦不适用。
五、披露程序要求
企业需填写《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2),并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告。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0日。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 检验检疫业务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及条件
2. 主动披露报告表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8日
附件1:检验检疫业务适用主动披露的情形及条件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 1 | 未经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指定场所 | 1. 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 2. 尚未销售或使用。 |
| 2 | 出口未备案企业生产的食品 | 1. 来自国内食品生产许可企业; 2. 企业在披露前完成备案; 3. 货值不满1万元。 |
| 3 | 未按规定使用备案种植/养殖场原料 | 1. 无质量安全问题; 2.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3. 未被境外通报; 4. 货值不满1万元。 |
| 4 | 出境竹木草制品未报检 | 1. 尚未实际出口; 2. 可补充检验检疫; 3. 经检验检疫合格。 |
| 5 | 报检内容与实际不符 | 1. 尚未实际出口; 2. 可补充检验检疫; 3. 经检验检疫合格。 |
| 6 | 代理报检或快件企业疏忽致骗取证单 | 1. 所涉证单未使用; 2. 主动退回证单。 |
附件2:主动披露报告表
_______海关:
经自查,发现我企业/单位存在__________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形,现报告如下:
| 企业/单位名称 | 统一信用代码 | ||
| 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 信用等级 | ||
| 注册地址 | |||
| 联系人及电话 | 联系人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 | ||
| 违反海关规定涉及事项 | 违反海关规定行为发生日 | ||
| 主动披露内容 | (可另附自查情况详细说明) | ||
| 随附材料清单 |
1.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 以上材料共 页。 |
||
企业、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本报告表一式两份,海关留存一份,申请单位留存一份。
主动披露报告签收单(正本)
________________:
今收到你单位向________________海关送交的企业主动披露报告及随附资料,共____________页。
送交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海关签收人:
签收日期:
(此件交企业、单位)
主动披露报告签收单(副本)
________________:
今收到你单位向________________海关送交的企业主动披露报告及随附资料,共__________页。
送交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海关签收人:
签收日期:
(此件由海关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