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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申报政策解读

集中申报政策解读 报关宝典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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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集中申报通关政策解读

适用条件、操作流程及管理要求详解

集中申报是指对同一口岸多批次进出口货物,经海关备案后,收发货人可先以清单方式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再通过报关单形式集中办理其余海关手续的一种特殊通关模式。

企业需向海关申请备案方可适用该方式。原则上,“多批次”指每月申报频次达30次及以上(鲜活货物除外)。转关货物及“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货物不适用此模式。

目前铁路口岸针对大宗散货实行的合并舱单申报模式,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办法》所称“货物所在地海关”即为货物进出境的口岸海关。第五条中“符合海关要求的担保”特指应税货物所需的税款担保,具体形式依据征税管理办法执行;对于不涉税的保税货物,因通过加工贸易合同实施监管,备案时无需提供担保,备案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视实际监管情况确定。

收发货人可委托报关企业办理集中申报相关手续。受托报关企业在进行清单和报关单申报时,须提交《代理报关委托书》。清单填制应参照H2010系统报关单规范执行。归并生成报关单时,报关单“运输工具名称”栏填写“集中申报”,“提运单号”栏填写对应清单载明的进出口起止日期。

清单申报后,电子审单通过即进入验放环节,海关可根据需要实施布控查验。需查验的,企业应提交纸质清单,查验无误后予以放行。

集中申报清单与报关单暂不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在申报时校验清单“随附单据”栏中的通关单编号,放行环节由人工核对纸质通关单;报关单申报时,须统一提交海关已验核的通关单。

特殊监管区域与区外之间往来的“二线”货物,在备案方式、清单格式、主体资质及报关单证明联“进出口日期”等方面适用《办法》相关规定,但货物范围不限于《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三类。超出范围的货物,主管海关将在备案阶段加强审核与实地监管。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的集中申报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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