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综合保税区进口食品可抽样后即放行
符合条件的进口食品在完成抽样后即可分批放行,提升通关效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海关总署决定对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食品实施“抽样后即放行”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合保税区内进口并拟进入境内的食品,可在区内开展合格评定,实行分批放行。需实验室检测的,满足以下条件可抽样后即予放行:
(一)进口商承诺所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检验要求,包括包装、储存和运输温度等规定。
(二)进口商已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二、经实验室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应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立即启动主动召回程序,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