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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58号) 报关宝典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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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规范中国籍旅客行李物品通关管理

(1996年8月10日海关总署令第58号发布,自1996年8月15日起实施)

(该制度已修订,本文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中国籍旅客,包括因公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以及因私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的居民旅客,也适用于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非居民旅客。

第三条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所列品种和限量范围内的,海关予以放行,并凭有效出入境证件及相关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不满16周岁的旅客,仅可携带旅途必需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

第四条 携带进境物品超出免税限量但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后放行。

第五条 旅行自用物品的进出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获准进境定居的非居民旅客,应在获得定居证明后三个月内,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申报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

除《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所列物品需征税外,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自用物品可免税进境。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的物品每种限1件;每户可进境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各1辆,照章征税。

上述物品及车辆须在海关批准后六个月内运抵指定口岸,由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批准文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

第七条 定居旅客进境后居留不满两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按相关规定补缴进口税。

在外居留不满两年重新进境定居者,其携带物品按本规定第三条管理。

第八条 进境长期工作、学习的非居民旅客,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前,按本规定办理行李物品验放;取得证件后,依照非居民长期旅客及常驻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短期内多次往来港澳地区、经常出入境人员及边境居民,海关仅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

“短期内多次来往”或“经常出入境”指15日内进境超过1次。具体管理措施由相关海关制定,报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中国籍旅客携运出境的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属于自用且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出境。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须由本人持有效出境证件在出境前向所在地海关申报。

第十一条 进出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限量、限值或品种范围的,海关不予放行。除声明放弃外,应在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手续;逾期未处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置。

第十二条 旅客应遵守本规定及海关发布的补充规定。违反规定的,海关将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略)

2、定居旅客应税自用物品及安家物品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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