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放宽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时限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拓展国内市场,根据国务院相关部署,海关总署进一步放宽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
一、对于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出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日内完成申报纳税。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货物出区进入关境内(即区域外)手续的,在不超过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日内完成申报纳税,也可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应于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及12月31日前完成相应申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0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