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全面推广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监管措施
助力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跨境电商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现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
一、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的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统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零售出口、特殊区域出口及海外仓出口商品的退货业务。
二、相关企业应建立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确保退回商品为原出口商品,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退货企业可就原《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或《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所列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四、退货商品可单独或批量运回,须在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退运进境。
五、退货企业应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0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