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港澳CEPA项下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
修订内容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为促进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相关规定,海关总署对2018年第213号、第214号公告附件中的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本次修订后的原产地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doc
2.香港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doc
海关总署
2020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