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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蒙古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25号)

关于防止蒙古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9年第25号) 报关宝典
20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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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禁止从蒙古国输入猪及野猪产品以防非洲猪瘟传入

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检疫公告,严防疫情跨境传播

1月15日,蒙古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其布尔干省等4个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目前,我国未与蒙古国签署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口准入协议。

为防范疫情传入风险,保障国内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公告,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旅客携带方式将来自蒙古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带入我国境内;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进境的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相关产品,须作封存处理,在我国停留或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其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蒙古国猪类及相关产品,须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法依规由海关处理。

六、各海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密切协作,落实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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