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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出口纺织品非法转口的处罚规定(海关总署令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出口纺织品非法转口的处罚规定(海关总署令第48号) 报关宝典
20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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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纺织品非法转口行为的规定(已修订,仅供参考)

为保障国家纺织品出口配额制度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转口行为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国家纺织品出口配额管理,严厉查处和处罚纺织品非法转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伪造、涂改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或逃避海关监管的,依照《细则》第三条(二)项和第五条(二)项规定,没收货物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货物等值以下罚款;伪报、瞒报货物品名、规格、数量、销往国别或地区,或在出口货物中藏匿受限纺织品的,按相同条款处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出口纺织品未能按规定提交合法出口许可证的,依照《细则》第十条规定,没收货物或责令退运;经发证机关补发许可证后,可处货物等值以下罚款并放行。

第四条 纺织品出口申报内容不实的,包括品名、规格、数量、目的地等,依照《细则》第十一条(五)项规定,处以货物等值以下罚款,且货物不得出口。

第五条 在我国生产的纺织品(含来料加工产品)出口时,标签、挂牌及包装不得标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地名称。违反规定的,依照《细则》第十一条(五)项处理,处以货物等值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违规标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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