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智利自贸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明确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促进双边经贸往来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修订〈自由贸易协定〉及〈自由贸易协定关于服务贸易的补充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自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正确确定《中智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推动双边贸易发展,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与原产地标准
该办法适用于中国与智利之间的《中智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货物,可视为中国或智利原产货物:
- 在中国或智利完全获得或生产的;
- 在中国或智利全部使用符合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 非完全获得或生产,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 属于《议定书》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范围,并符合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等要求;
- 不属上述规则范围,但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
对于原产于智利的货物,从智利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申请适用《中智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二、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国出生饲养的活动物;收获的植物产品;狩猎、捕捞、水产养殖所得货物;矿产品开采;在领海以外有权开发区域提取的产品;在本国注册船舶捕捞的海洋产品;用上述产品在本国加工制造的货物;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碎料及回收旧货等。
三、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方法
区域价值成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离岸价格 – 非原产材料价值) ÷ 离岸价格 × 100%
其中,“非原产材料价值”指进口成本、运保费及不明原产地材料价格,不包括境内运输、包装等相关费用。计算应遵循公认会计原则和《海关估价协定》。
四、微小加工与中性成分处理
以下操作不影响原产地认定:保护性包装、简单装配或拆卸、洗涤清洁、上漆磨光、去壳抛光、削尖研磨、筛选分类、贴标标识、简单混合、装卸便利工序等。“简单”指无需专门技能或专用设备。
中性成分如燃料、催化剂、工具模具、润滑剂、测试设备、劳保用品等,在确定原产地时不计入货物构成。
五、包装、附件与成套货品处理
- 运输包装不影响原产地认定;零售包装若与货物一并归类,其价格需纳入原产/非原产材料计算。
- 随货申报的附件、备件或工具若与主货物一并归类且未单独开票,其价格应计入原产材料计算范围。
- 成套货品若所有组成均原产于中智任一方,则视为原产;若部分非原产,但其价格不超过成套货品离岸价15%,仍可视为原产。
六、直接运输规定
“直接运输”指货物从智利直接运抵中国,未经第三国。若经第三国转运,须满足:
- 未进行除装卸、重新包装、重贴标签、物流拆分外的其他加工;
- 处于当地海关监管下;
- 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七、申报要求与原产地证书管理
进口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制报关单,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提交:
- 有效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2);
- 商业发票;
- 全程运输单证。
未能及时提交原产地证书的,可在放行前补充申报并提供税款担保,一年内补交证书。已放行货物事后申请优惠税率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原产地证书须由授权机构签发,有效期12个月,须有唯一编号,以英文填写,纸质版需具签名或印章,不得涂改。补发证书应注明“补发”,副本应注明“正本复印件”字样,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八、核查机制与例外情形
海关可通过资料审查、境外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原产地核查。核查期间可办理担保放行。核查无果或未获反馈的,可能不予适用协定税率。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协定税率:
- 未按规定申明或补充申报;
- 货物不具备智利原产资格;
- 证书不符合规定或货证不符;
- 6个月内未收到境外核查反馈;
- 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同一批次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不超过1000美元的,免予提交原产地证书;但不得通过拆分批次规避监管。
九、文件保存与保密义务
进出口企业及生产商应保存原产地证明文件至少3年。签证机构亦应保存证书副本不少于3年。海关对获取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同意不得泄露。
十、术语定义
明确“离岸价格”“到岸价格”“生产”“材料”“中性成分”“非原产材料”“区域价值成分”等关键术语含义,确保执行统一。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中智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管理,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助力两国经贸合作深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