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该制度已修订,此文作废,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保障进出境旅客在旅途中的实际需求,提供通关便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暂时免税进境或复带进境,并在境内境外使用的个人物品。
第三条 旅行自用物品范围包括:
(一)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
(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
第四条 进境旅客(含持有再入境签证的中国籍居民)携带上述物品,每种限一件。须主动向海关申报,经核准后可享受暂时免税放行。
第五条 海关暂准免税进境的物品,应由旅客在回程时复带出境。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复带出境的,须提前向出境地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中国籍居民及长期居留的中外籍非居民旅客,如携带第三条所列物品出境并计划复带进境,应在出境时主动向海关申报。复带进境时,海关凭本次出境单证予以放行。
第七条 旅行自用物品的申报流程、适用单证及相关未尽事项,依照现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当日或短期内多次往返的进出境旅客。
第九条 旅客违反本规定,或未按规定将暂准免税物品复带出境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2年10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