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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意大利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7号)

关于进口意大利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7号) 报关宝典
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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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意大利大米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意大利共和国农业、食品和林业政策部关于意大利大米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产的、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意大利大米获准进口。现将进口意大利大米检验检疫要求公布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中意双方签署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指在意大利境内种植、加工的精米(HS编码:1006.30)。

三、非疫区要求

输华大米须来自经意大利官方依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标准建立,并获中国海关总署认可的谷斑皮蠹、大谷蠹非疫区。

四、生产设施要求

出口、生产及仓储企业须经海关总署审核认可并注册。

五、植物检疫要求

1. 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2. 不得携带谷斑皮蠹、大谷蠹、假高粱等检疫性有害生物;
3. 不得含有土壤、杂草种子、稻壳、水稻残体及其他杂质。

六、检疫处理要求

大米须经过熏蒸或其他有效植物检疫处理,确保无活体昆虫(特别是仓储害虫),并附有意大利授权机构出具的官方检疫处理证书。

七、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每批货物须随附意大利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在“附加声明”栏注明:“该批大米符合意大利农业、食品和林业政策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之间签订的《意大利大米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八、食品安全要求

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九、包装要求

应使用干净、全新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每件包装须以中文标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并用英文标注产品名称、注册加工厂、包装厂、贮藏库、出口企业名称及地址、产品批号。

十、运输工具要求

装运前应对集装箱进行彻底检查和消毒,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

十一、其他事项

已注册的意大利输华大米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查询。

海关总署
2020年4月21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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