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调整旅客舱单数据报送要求
新增“旅客座位号”“预定编码”等信息项,2020年10月23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相关规定,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旅客舱单数据的应用,现就调整进出境空运旅客舱单数据报送要求公告如下:
一、在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中增加信息项:原始舱单和承载舱单增报“旅客座位号”“预定编码”,预配舱单增报“预定编码”,具体项目详见附件1。
二、中国海关继续通过ARINC网地址BJSCCXH接收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报文格式采用世界海关组织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制定的PAXLST标准,详情见附件2。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23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 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项目.docx
2. 中国海关进出境空运运输工具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报文格式.docx
海关总署
2020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