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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玻利维亚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5号)

关于进口玻利维亚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5号) 报关宝典
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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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式允许进口玻利维亚大豆

符合植物检疫要求的玻利维亚大豆获准输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农村发展和土地部关于玻利维亚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公布《进口玻利维亚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符合要求的玻利维亚大豆可正式进口。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玻两国签署的《关于玻利维亚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大豆(学名:Glycine max (L.) Merr,英文名:Soybean),指在玻利维亚生产、输往中国用于加工的大豆籽实,不得作种植用途。 三、出口及仓储企业注册
玻利维亚农牧业健康和食品安全局(以下简称“玻方”)须对输华大豆的出口和仓储企业进行考核,确保其符合防疫要求,并将名单提交中国海关总署。经中方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清单
输华大豆不得携带以下24种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 菜豆象
2. 南美叶甲
3. 巴西豆象
4. 大豆北美猝死综合症病菌(Fusarium virguliforme)
5. 番茄斑萎病毒
6. 烟草环斑病毒
7. 叶刺苞果
8. 长芒苋
9. 西部苋
10. 豚草
11. 阔叶丰花草
12. 刺蒺藜草
13. 疏花蒺藜草
14. 齿裂大戟
15. 飞机草
16. 三裂叶薯
17. 假苍耳
18. 宽叶酢浆草
19. 假高粱
20. 北美刺龙葵
21. 拟刺茄
22. 药蒲公英
23. 南美苍耳
24. 刺苍耳 五、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储藏及运输
1. 玻方须对大豆种植、收获、储存、运输及出口全过程实施监管;
2. 按照国际植保公约标准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并采取防控措施;
3. 每个收获季向中方提供大豆北美猝死综合症病菌、番茄斑萎病毒和烟草环斑病毒的监测报告;
4. 监督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IPM);
5. 确保企业在收储和装运前采取筛选等清杂措施,减少植物残体、杂质及危险性杂草种子。 (二)离境前检疫与证书要求
1. 出口前须实施植物检疫,合格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玻利维亚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 玻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供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便于口岸核查;
3. 大豆经智利阿里卡港或秘鲁伊洛港转运至中国,过境期间须采用密封集装箱并加贴封识等检疫措施。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 中国进口商在签订合同前须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大豆须从指定口岸入境,并在指定加工厂加工。 (二)证单核查
1.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2. 核查出口企业是否在注册名单内;
3. 核查是否附有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货物检查与监管
1. 按照相关规定对进境大豆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
2. 进口大豆运输、装卸、储存和加工过程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严禁作种用,防止撒漏,未经加工不得进入流通市场。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违规情况,依法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 不符合安全卫生或转基因安全标准的,按相关法规处理;
5. 中方将通报玻方,并视情况暂停相关企业或全部玻利维亚大豆进口,直至整改完成。 七、回顾性审查
中方将根据玻利维亚大豆产区疫情发生情况及中国口岸截获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并对本议定书进行回顾性审查。

海关总署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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