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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3号)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3号) 报关宝典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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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规定(已修订,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明确报关员资格考试管理要求

(1997年4月21日海关总署令第63号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制度已修订,此文作废,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完善报关员资格考试管理,提升报关员业务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报考人员须通过考试并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报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为考试主管机关。

第三条 海关总署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确定考试原则,审定命题,监督各地海关实施考试,并处理重大问题。

第四条 各地海关在海关总署授权下,具体承担报名受理、资格审查、考场组织、阅卷评分及证书颁发等工作。

第五条 考试坚持公开、平等、竞争原则,实行全国统一报名时间、统一命题、统一闭卷笔试、统一评分标准和统一录取。

第六条 考试内容重点测试报关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与能力,科目包括报关业务基础、外贸业务基础和基础英语。海关总署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考试科目,并于考前3个月公布考试办法。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一)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未满5年的;

(二)因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被吊销报关员证件,未满3年的;

(三)其他海关规定不得从事报关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考生可就近报名并参加考试,按规定缴纳考试费用。经审核符合条件者由海关发放准考证,凭准考证参加考试。

第十条 考试由各地海关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要求组织实施,阅卷评分后由考试地海关通知考生成绩。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划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考试地海关公布合格名单,向成绩合格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二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是从事报关工作的专业资格证明,全国有效。持证人可按规定申请注册成为报关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书自动失效:

(一)自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注册为报关员;

(二)连续2年脱离报关岗位。

第十三条 严禁考试舞弊行为。考生以伪造材料、冒名替考等方式获取成绩或证书的,一经查实,成绩作废或撤销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报考。海关工作人员存在泄题、篡改成绩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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