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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89号关于修订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89号关于修订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报关宝典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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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正式发布

海关总署公布乳制品进出口新规,明确检验检疫、企业注册及产品范围等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达成的共识,修订后的《关于中俄乳品双向贸易检验检疫要求》已正式发布并施行。

一、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俄双方签署的关于乳品贸易的兽医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准予贸易的乳制品范围

中国输俄及俄罗斯输华乳品,指以经加热处理的牛乳或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具体产品清单涵盖未浓缩乳、浓缩加糖乳、酸乳、乳清、黄油、奶酪、冰淇淋、酪蛋白及乳白蛋白等,涉及HS编码从0401至3502等多个类别。

三、加工企业注册要求

中国输俄乳品生产企业须经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批准,企业名单可在其官网查询;俄罗斯输华乳品生产企业须获得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相关信息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四、动物检疫要求

提供原料乳的奶畜应来自满足以下条件的农场:

  1. 口蹄疫检疫限制解除至少2个月;
  2. 过去12个月内无牛瘟、裂谷热、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记录;
  3. 无炭疽确诊病例,接种活疫苗后21天内的生乳不得用于出口产品;
  4. 采集乳品时,农场无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临床症状;
  5. 农场受本国主管部门监管;
  6. 未因动物疫情被OIE或本国法规实施检疫限制。

五、检疫审批要求

进口俄罗斯巴氏杀菌乳及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需提前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证书要求

中国输俄乳品须随附中国海关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俄罗斯输华乳品须随附俄联邦兽医部门签发的兽医卫生证书。

七、食品安全要求

俄罗斯输华乳品应符合中国法律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输俄乳品应符合俄罗斯及欧亚经济联盟的相关技术规范。

八、包装和标识要求

双向贸易乳品须使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全新包装材料。外包装须以中文、俄文和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内包装标签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商信息、生产日期、保质期和生产批号,并符合中俄及欧亚经济联盟规定。

九、存放和运输要求

乳品在储存和运输全过程中须保持卫生,防止污染。装箱后须加施封识,封识号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途中不得拆包或更换包装。

海关总署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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