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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统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9号)

关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统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99号) 报关宝典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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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海关统计办法公布

新增海关统计代码,明确进出境及区内货物统计规则

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要求,保障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进出境及进出区货物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监管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现就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统计办法公告如下:

一、增设海关统计代码

(一)增设海关经济区划代码“S”,代表特殊综合保税区。

(二)增设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国内地区代码“3122S”,用于编制区内企业10位数海关注册编码及申报境内目的地与货源地。

(三)增设运输方式代码“S”,适用于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进出口申报。

二、进出境货物统计

(一)除另有规定外,货物从境外进入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或从该区运往境外,纳入海关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

(二)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建立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须满足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原始资料的采集和质量控制要求。

三、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统计

(一)除另有规定外,货物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流动,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二)单项统计原始数据来源于海关通关系统。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通过验收并封关运行之日起施行。

五、过渡期补充规定

自封关运行之日起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海关统计功能上线前,区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于每月25日至27日,通过在线填写或界面导入方式,向海关传输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期间的进出境货物汇总统计表(详见附件)。具体传输方式另行通知。

汇总统计表不得包含已在海关通关管理系统中申报的货物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进出境货物汇总统计表填表说明

一、汇总统计表仅用于采集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期间未在海关通关管理系统中申报的进出境货物信息。

二、采用在线填写模式时,统计项目填报要求如下:

(一)货物流向:据实选择“进境”或“出境”;

(二)进出境关别: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三)监管方式: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四)运输方式: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五)启抵国(地区):按报关单填制规范选择;

(六)产终国(地区):按报关单填制规范选择;

(七)商品编号:按报关单填制规范填写;

(八)品牌类型:在下拉菜单中选择;

(九)统计人民币值:按上述项目汇总填报对应期间货物总值。进口按CIF价,出口按FOB价。以外币成交的,按当月征税折算率换算为人民币;

(十)第一法定数量:按商品编号对应的第一计量单位汇总填写;

(十一)第二法定数量:按第二计量单位汇总填写,无则不填。

三、采用界面导入模式的,企业应自行汇总形成符合上述要求的统计表后传输至海关。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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