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要求的老挝甘薯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老挝甘薯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老挝甘薯进口。现将进口植物检疫要求公布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老挝甘薯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甘薯[学名:Ipomoea batatas(L.)Lam.,英文名:Sweet potato],指产自老挝、仅用于加工且不作种植用途的甘薯。
三、允许的产地
老挝全境。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甘薯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螺旋粉虱 Aleurodicus dispersus
2.甘薯小象鼻虫 Cylas formicarius
3.红薯龟甲 Cassida bivittata
4.绿蚊夜蛾 Argyrogramma signata
5.非洲大蜗牛 Achatina fulica
6.南方根结线虫 Meloidogyne incognita
7.爪哇根结线虫 Meloidogyne javanica
8.肾形肾状线虫 Rotylenchulus reniformis
9.空心莲子草 Alternanthera philoxeroides
10.薇甘菊 Mikania micrantha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老挝农林部(MAF)应对甘薯生产企业或种植者实施备案管理,确保可追溯。在生长期,MAF需对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并采取防控措施,同时向海关总署(GACC)提交年度疫情监测报告和防治情况。MAF还应开展农药残留、重金属等安全监控,并将结果通报GACC。
(二)注册登记要求
出口、加工、仓储企业须经GACC注册登记,MAF应提前向GACC提交相关企业名单。
(三)加工储运要求
MAF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在收获、加工、仓储过程中采取去土、清杂、晾晒等措施,防止携带土壤、植株残体及其他杂质。
(四)产品要求
输华甘薯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规,不得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虫、土壤及植物残体;农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及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中国标准限量。甘薯须采用包装运输。
(五)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MAF须对甘薯实施检验检疫。符合要求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sweet potato from Laos to China and is free of soil and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
MAF应事先向GACC提供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核查。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1.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取得GACC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输华甘薯须在GACC指定监管场所接受检验检疫,并在指定加工厂加工。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三)货物检查及监管
1.依据相关法规及本公告第四、五条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2.进口甘薯须在中国海关监管下装卸、运输、储存和加工,全过程须符合中国植物检疫防疫要求;未经加工不得流入市场,严禁作种用。
(四)不符合情况处理
1.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注册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检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经有效除害处理后准予进境;无法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其他活体有害生物,按中国相关法规处理;
5.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依法处理。
GACC将向MAF通报违规情况,必要时暂停相关企业、产区甚至全国范围的进口,直至确认整改到位。
七、回顾性审查
根据老挝甘薯疫情动态和实际截获情况,GACC将开展风险评估,并与MAF协商后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措施进行调整。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