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允许进口符合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饲用小麦粉
海关总署发布检验检疫要求,明确输华饲用小麦粉准入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小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哈萨克斯坦饲用小麦粉进口。具体检验检疫要求如下: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哈萨克斯坦饲用小麦粉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9年11月21日
附件
进口哈萨克斯坦饲用小麦粉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小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饲用小麦粉指在哈萨克斯坦生产的春小麦经加工制成的精细粉状饲料原料(含麸皮的小麦全粉)。
三、原料要求
用于生产输华饲用小麦粉的小麦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小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2015年12月14日签署)相关规定,并来自中方注册登记的仓储企业。
四、企业注册
输华饲用小麦粉的加工及仓储企业须经中方注册登记,确保满足中国检验检疫要求。哈方应向中方提交出口、加工、仓储企业名单。
五、植物检疫要求
(一)不得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Kühn)、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Tilletia indica Mitra)、小麦叶疫病菌(Alternaria triticina)、阔鼻谷象[Caulophilus oryzae (Gyllenhal)]、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花斑皮蠹(Trogoderma variabile)。
(二)不得含有杂草籽、活体昆虫、其他谷物杂质、植物残体、土壤等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外来杂质。
(三)产品颗粒度应小于1.2毫米,不得与冬小麦粉或疫区小麦粉混存混运,运输工具须严格检查。
六、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输华饲用小麦粉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饲料卫生安全标准。
(一)包装要求
应使用干净、卫生、透气、全新的材料包装;每包须以清晰中文标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注明加工厂与出口商名称、地址及原料小麦产区等可追溯信息。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出口前,哈方须对每批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原料小麦产区,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饲用小麦粉符合中哈双方于2019年11月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饲用小麦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列明的要求”。证书格式须由双方事先确认。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如检出小麦矮腥黑穗病菌或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相关货物将被退回或销毁,中方将通知哈方并暂停进口;发现其他不符合项的,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