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进口美国苜蓿干草块颗粒、扁桃壳颗粒及梯牧干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美利坚合众国农业部关于美国苜蓿干草块和颗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美国扁桃壳颗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美国梯牧干草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美国苜蓿干草块和颗粒、扁桃壳颗粒、梯牧干草进口。具体植物检疫要求如下:
一、进口美国苜蓿干草块和颗粒植物检疫要求
1. 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美双方签署的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
2. 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苜蓿干草块或颗粒(学名Medicago sativa L.),指经高温高压处理的苜蓿干草制品。
3. 企业注册
生产企业须经美国农业部(USDA)考核批准,并由USDA向中国海关总署(GACC)推荐。经GACC注册的企业名单将在其官网公布。
4.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共29种)
包括苜蓿籽蜂、西花蓟马、谷实夜蛾、三叶草斑潜蝇、白缘象甲、黑森瘿蚊、棉根腐病菌、苜蓿疫霉根腐病菌、苜蓿黄萎病菌、苜蓿细菌性萎蔫病菌、木质部难养细菌、苜蓿耳突病毒、花生矮化病毒、烟草环斑病毒、番茄环斑病毒、鳞球茎茎线虫、美洲剑线虫、北美苋、刺蒺藜草、田旋花、田野菟丝子、百里香菟丝子、南方三棘果、毒麦、小列当、幽狗尾草、北美刺龙葵、银毛龙葵、假高粱。
5. 生产与出口要求
(1)加工储运:企业应建立HACCP体系或类似管理体系,确保生产全过程卫生控制,防止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动物源性成分;产品不得携带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植物种子、土壤、动物粪便等。
(2)包装标识:包装袋应干净卫生,每批货物集装箱或舱内至少有一个中文和英文标识,注明企业名称、注册号及“美国苜蓿干草块或颗粒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标签需符合《饲料标签》(GB10648)标准。
(3)离境前检疫:USDA须对出口货物实施现场检疫,仅允许检疫合格或经熏蒸处理合格的产品输华。随附植物检疫证书须包含特定附加声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Alfalfa Hay Cubes and Pellets from U.S.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并注明企业信息、集装箱号、处理方式等。
6. 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进口商须在签订合同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入境时查验植物检疫证书真实性、是否来自注册企业、是否持有效许可证。若发现不符合项,将视情况采取整改、退回、销毁等措施;严重违规者,GACC可暂停相关企业或项目。
二、进口美国扁桃壳颗粒植物检疫要求
1. 检验检疫依据
同上,另含中美关于扁桃壳颗粒输华的专项议定书。
2. 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扁桃(Prunus dulcis)壳颗粒,指果荚和果壳经研磨、压缩并在高温高压下烘干制成的块状或颗粒状产品。
3. 企业注册
生产企业须在美国注册并获加利福尼亚州食品和农业部门(CDFA)许可,由USDA向GACC推荐,经审核后在GACC官网公示。
4.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共3种)
葡萄干斑螟、谷斑皮蠹、褐拟谷盗。
5. 生产与出口要求
(1)加工储运:企业应执行HACCP体系,严格控制原辅料、仓储、运输环节,防止污染;禁止添加有毒有害物及动物源性成分;不得携带关注的有害生物、植物种子、土壤等。
(2)包装标识:包装袋须清洁卫生,每批集装箱或舱内至少一个标识,标明企业名称、注册号及“加利福尼亚州(美国)扁桃壳颗粒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英文信息,标签符合GB10648标准。
(3)离境前检疫:USDA或授权人员须进行现场检疫,发现活体有害生物不得出口。仅允许检疫合格或经熏蒸处理合格的产品输华。植物检疫证书须包含特定声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Almond Meal Cubes and Pellets from U.S.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并注明企业、集装箱/船名、处理情况等信息。
6. 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要求与苜蓿干草一致,进口前须取得检疫许可证,入境核查证书有效性、企业资质及许可文件。不符合规定的货物将被退回或销毁;屡次违规将导致企业或产区暂停输华资格。
三、进口美国梯牧干草植物检疫要求
1. 检验检疫依据
包括《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及中美梯牧干草输华专项议定书。
2. 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梯牧干草(学名Phleum pratense L.),指经二次压缩生产的干草捆。
3. 企业注册
生产企业须经USDA批准并注册,由USDA向GACC提供名单,经GACC审核后在其官网公布。
4.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共13种)
甜菜跳甲、全北异粉蚧、马铃薯蛀茎蛾、叶象甲、黑麦蓟马、黑森瘿蚊、草地贪夜蛾、草坪草红丝病菌、马铃薯绯腐病菌、剪股颖粒线虫、毛刺线虫属(传毒种类)、毒麦、北非草。
5. 生产与出口要求
(1)产地管理:种植农场应在生长和收获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控,必要时向GACC提供年度监测报告。
(2)加工储运:加工企业须建立防疫体系,保持设备清洁,打捆前去杂去污,加贴USDA注册标签,禁用金属捆扎材料。产品须满足:
① 不带关注的有害生物;
② 不带螨类、软体动物等活体有害生物;
③ 不含饲草根、成熟籽粒及其他植物残体;
④ 不含土壤、动物粪便、尸体、金属等异物。
储藏设施须独立空间,具备防虫、防鸟、防鼠措施。
运输集装箱须清洁,装箱在加工区完成;如需转运,仅限于经USDA和GACC批准的注册仓库,全程可追溯,使用封闭车辆运输,草捆加贴含企业名称、注册号及“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的非金属标识。
(3)离境前检疫:USDA或授权人员实施现场检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活体有害生物不得出口。证书附加声明须为:“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Timothy Hay from U.S.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同时注明企业信息、集装箱号、熏蒸处理详情(如有)及转运仓库名称和注册号(如适用)。
(4)标识要求:每个集装箱内至少放置一个标识,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号及“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6. 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进口商须提前申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入境时核查证书有效性、企业注册状态及许可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视情作整改、退回或销毁处理;涉及安全卫生问题的,一律退运或销毁;多次违规将触发暂停机制。
海关总署
2020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