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印度尼西亚火龙果进口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植物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火龙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印度尼西亚火龙果进口。现将进口印度尼西亚火龙果植物检疫要求公布如下。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印度尼西亚火龙果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2020年5月23日
进口印度尼西亚火龙果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印双方签署的火龙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火龙果,包括红皮紫红肉(Hylocereus costaricensis)、红皮红肉(Hylocereus polyrhizus)和红皮白肉(Hylocereus undatus)三个品种。
三、允许的产地
印度尼西亚火龙果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印度尼西亚农业检疫局(IAQA)负责对输华火龙果果园、包装厂、处理设施及出口商进行备案,并报中国海关总署(GACC)批准注册。每年出口季前,IAQA须向GACC提交注册企业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确保可追溯。获批企业名单可通过GACC官网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大洋臀纹粉蚧 Planococcus minor
2.榆白片盾蚧 Lopholeucaspis cockerelli
3.杰克贝尔氏粉蚧 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i
4.李比利氏灰粉蚧 Dysmicoccus lepelleyi
5.暗色粉蚧 Pseudococcus viburni
6.木瓜秀粉蚧 Paracoccus marginatus
7.美洲薪甲 Melanophthalma americana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果园应在IAQA监督下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落实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措施,包括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等。
2.针对上述检疫性有害生物,开花前每月监测一次,花期至座果期每两周监测一次,发现后及时防控。
3.及时清理落果,采摘果实应使用清洁包装箱并标明产地,防止污染。
(二)包装厂管理
1.加工、包装、储存全过程须在IAQA或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
2.包装厂须具备良好卫生条件和防虫设施,独立存放输华火龙果,防止交叉污染。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
2.果实须经分类、分级、高压气枪或水枪清洗,去除昆虫、螨类、枝叶、土壤等杂质。
3.每个包装箱须标注水果种类、国家、产地、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托盘须标注“For 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IAQA按2%比例抽样检验,确保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检出相关有害生物的批次不得输华。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合格货物由IAQA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注明:“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Dragon Fruit from Indones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火龙果入境时,中国海关依规实施检疫。
(一)核查内容:
1.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3.包装标识是否合规。
(二)进境检疫:
可在所有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
(三)不合格处理:
1.来自未经注册果园或包装厂的,不准进境;
2.检出第五条所列有害生物的,作退回、销毁或依法处理,GACC将通报IAQA并暂停相关企业资质,必要时暂停整体项目,待整改评估后决定是否恢复;
3.检出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GACC通报IAQA并要求调查整改。
八、回顾性审查
根据印度尼西亚火龙果疫情动态和进境截获情况,GACC将开展风险评估,并与IAQA协商调整关注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