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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9号)

关于防止芬兰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9号) 报关宝典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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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等禁止从芬兰输入禽类及产品

防止H5N8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传入我国

(有效法规)近日,芬兰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发生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如下公告: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芬兰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包括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可能传播疫病的禽源性产品)。

二、禁止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将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三、进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来自芬兰的禽类及其产品,须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在我国停留或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相关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擅自丢弃。若发现禽流感疫情,依法对受污染或可能受污染区域实施防疫消毒。

四、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芬兰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六、各海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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