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贝宁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有效法规)近日,贝宁官方通报发生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防止疫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 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贝宁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包括未经加工或经加工仍可能传播疫病的禽源性产品)。
- 禁止通过寄递或携带方式将来自贝宁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退回或销毁。
- 在进境运输工具上发现来自贝宁的禽类及其产品,须作封存处理(自用禽肉除外,但不得带离运输工具)。在我国停留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废弃物、泔水等须在海关监督下无害化处理,严禁擅自丢弃。如发现疫情,依法对污染区域实施防疫消毒。
- 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贝宁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监督下销毁。
-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由海关处理。
- 各海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1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