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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石榴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6号)

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石榴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6号) 报关宝典
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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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符合检疫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石榴进口中国

海关总署发布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石榴植物检疫要求

(有效法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石榴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石榴进口。现将进口植物检疫要求公布如下:

一、检验检疫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3.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4. 中乌双方签署的石榴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石榴(学名:Punica granatum L.,英文名:Pomegranate)。

三、允许产地

乌兹别克斯坦石榴产区。

四、注册管理要求

输华石榴果园、包装厂及冷藏设施须经中方与乌方共同批准注册,相关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和标识代码,并在出口季节前由乌方提交名单,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注册名单可在中国海关总署官网查询。首个出口季前,双方将联合对注册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共9类,包括:
1. 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
2. 苹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3. 枇杷暗斑螟(Euzophera bigella)
4. 榆蛎盾蚧(Lepidosaphes ulmi)
5. 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6. 霍氏长盾蚧(Mercetaspis halli)
7. 无花果刺粉蚧(Planococcus ficus)
8. 烟草根黑腐病菌(Thielaviopsis basicola)
9. 大丽轮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 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或国际认证体系,落实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等措施,保持果园卫生,剔除烂果。

2. 针对石榴螟、苹果蠹蛾、枇杷暗斑螟和葡萄花翅小卷蛾,果园须来自非疫产区或实施IPM管理区域。非疫产区需按国际标准设立并获得中方认可,一旦疫情发生须48小时内通报中方,并启动应急处置。

3. 对烟草根黑腐病菌和大丽轮枝孢,每15天开展一次田间调查,发现病害须立即采取防控措施。

4. 对榆蛎盾蚧、霍氏长盾蚧、无花果刺粉蚧,须在种植期间持续监测并及时防治。

5. 所有果园须在乌方或授权技术人员指导下开展病虫害监测与防治,相关记录应完整保存并应中方要求提供。

(二)包装厂管理

1. 加工、包装、储藏和运输全过程须在乌方检疫监管下进行。

2. 包装前须对果实进行清洁、挑选和分拣,确保无昆虫、螨类、烂果、枝叶、土壤等杂质。

3. 技术人员须清除宿存萼片内部组织,重点检查蛀果害虫症状,可疑果实需剖检。若检出目标害虫,该果园不得出口。

4. 包装后如需储存,应立即入库,不同检疫条件货物须分区存放。

(三)包装要求

1. 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安全卫生标准。

2. 每个包装箱须用英文标明水果名称、国家、产地(区/省)、果园及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集装箱装运前须检查卫生状况。

(四)出口前检疫

协议生效后两年内,乌方按每批2%比例抽样,之后若无检疫问题降至1%。每批抽取30个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活体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不得出口,同时暂停相关果园和包装厂,查明原因并整改,相关记录应提交中方。

(五)植物检疫证书

合格货物由乌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号,并附加声明:“该批石榴符合乌兹别克斯坦石榴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1. 入境时须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内容及包装标识是否合规。

2. 石榴可从所有中方批准的水果进口口岸入境,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3. 不符合要求的处理方式:
- 来自未经批准果园或包装厂的,不准进口;
- 发现活体石榴螟、苹果蠹蛾、枇杷暗斑螟或葡萄花翅小卷蛾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须在口岸进行除害处理,无法有效处理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八、回顾性审查

中方将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疫情动态及入境口岸截获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并与乌方协商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措施。

附加措施

乌方须对石榴螟、苹果蠹蛾、枇杷暗斑螟和葡萄花翅小卷蛾实施监测:

1. 信息素诱捕监测
- 监测期:每年5月20日至11月30日;
- 使用专用性信息素诱芯(含量≥1mg)配合三角形粘板诱捕器;
- 诱捕器悬挂于树冠中上部,避免阳光直射或雨水浸泡;
- 果园每100英亩设12个,每增100英亩加设2个;包装厂、集散点、冷库及口岸区域每100英亩设1–3个,可视情况增加;
- 诱芯每月更换一次,每两周至少检查一次;
- 检查由乌方或授权技术人员执行。

2. 黄板监测
- 所有注册果园均须设置黄板;
- 监测期从坐果期持续至采收结束;
- 每果园不少于4个黄板,面积超过10英亩的,每2英亩设1个;
- 生产季每7天检查一次,采收前每7天检查两次;
- 黄板每14天更换一次,被污染时应及时更换。

附件: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石榴植物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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