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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2号(关于进口尼加拉瓜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2号(关于进口尼加拉瓜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报关宝典
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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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2号

中国正式允许进口符合要求的尼加拉瓜牛肉

海关总署发布检验检疫及兽医卫生要求,明确准入产品范围与监管标准

(有效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尼加拉瓜共和国农业保护和健康研究所签署的《关于中国从尼加拉瓜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尼加拉瓜牛肉产品进口至中国。

一、允许进口的产品范围

允许进口的牛肉产品包括:冷冻可食用剔骨和带骨牛肉(指牛经宰杀、放血后去除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关节以下部分的骨骼肌肉),以及以下冷冻牛副产品:

  • 冷冻牛心、牛肝、牛肾、牛脸颊肉、牛心管、牛食管、牛舌、牛筋
  • 未炼制牛脂肪、牛软骨、牛尾、牛骨(不含脊柱骨)

禁止输华的产品包括:碎肉、肉糜、绞肉、下角料、机械分离肉。生产过程中必须剔除肠道(十二指肠至直肠,含回肠末端)、胸腺、脾、扁桃体、颅骨(含脑、眼、三叉神经节)、脊髓、脊柱(含背根神经节)等特定风险物质,且不得污染最终产品。

二、生产企业资质要求

向中国出口牛肉的生产企业(含屠宰、分割、加工、贮存企业)须在尼加拉瓜官方监管下运行,符合中尼两国兽医卫生与公共卫生法规要求,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只有自注册之日起生产的产品方可对华出口。

三、动物疫病与活牛来源管理

尼加拉瓜为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认定的牛海绵状脑病(BSE)风险可忽略国家,且为非免疫无口蹄疫区,境内无牛结节性皮肤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小反刍兽疫和牛瘟。

用于生产输华牛肉的活牛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出生、饲养并屠宰于尼加拉瓜,具有唯一身份标识,可通过官方追溯系统追溯至原农场;
  2. 来自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布鲁氏菌病、Q热、结核病、副结核病、炭疽、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牛生殖道弯曲杆菌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白血病临床病例的农场;
  3. 过去24个月内未出现牛无浆体病、牛巴贝斯虫病和旋毛虫病临床病例;
  4. 宰前6个月内未因动物疫病受检疫限制或监测;
  5. 宰前12个月内未从境外引进偶蹄类动物,也未使用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疫苗;
  6. 屠宰前至少14天未接种炭疽活疫苗;
  7. 从未饲喂反刍动物源性肉骨粉或油渣;
  8. 运输及屠宰过程中未与其他种类动物或不符合要求的牛只接触。

四、加工与检验检疫要求

输华牛肉须在中方注册企业进行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并满足以下关键要求:

  • 不得使用中尼双方禁用的兽药或饲料添加剂;
  • 实施宰前宰后检查,确认健康无疫病,胴体及脏器无病理变化,主要淋巴和腺体组织已去除;
  • 按规定安全去除特定风险物质,避免污染产品;
  • 禁止采用向脑腔注射压缩空气击昏或脊髓刺死方式屠宰;
  • 执行尼加拉瓜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确保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残留不超过中尼法规及国际标准限值;
  • 产品不得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两国食品安全法律要求;
  • 重大公共卫生疫情期间应落实防控措施,防止加工全过程交叉污染;
  • 产品须卫生、安全,适合人类食用。

五、存放与运输规范

输华牛肉在冷库中应设有专用区域并明显标识。包装须使用符合中国和尼加拉瓜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实行独立内包装。

内外包装标识内容要求:

  • 内包装:中文与英文(或西班牙文)标注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
  • 外包装:中文与英文(或西班牙文)标明品名、产地国、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须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贮存温度,并加施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 预包装产品还需符合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从包装、储存到运输全程须保持清洁卫生,防止污染。冷冻牛肉中心温度不得高于-15℃。装箱后须在尼方官方兽医监督下施加封识,封识号需记录于兽医卫生证书中,运输途中不得拆箱或更换包装。

六、官方证书要求

每批输华牛肉须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中尼兽医卫生与公共卫生法规及双边议定书规定。证书须以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出具,其中英文为必填语言,格式与内容须事先经双方认可。

尼方应将检验检疫印章印模、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其签名式样、防伪说明、电子证书发送邮箱等信息报中方备案。如采用电子证书,须在签发后48小时内通过中方指定渠道发送。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报中方。

尼方须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向中方提供已签发证书的电子信息,确保数据准确、安全,便于中方在进口环节核查验证。

海关总署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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