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代价抵偿货物通关操作指南
企业进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需换货?海关申报流程详解
在国际贸易中,企业因进出口货物出现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等问题需进行换货的情况较为常见。针对此类情形,海关已设立专门的监管方式——“无代价抵偿货物”(代码3100),用于规范相关通关操作。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在海关放行后,因上述原因由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与之相关的原货物退运出、进境,监管方式应填报为“其他”(代码9900)。
纳税义务人须在原进出口合同约定的索赔期内,且不晚于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内,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抵偿货物手续。
正式申报前,需完成以下准备:
1. 先将原货物退运出境或进境,报关单监管方式填为“其他”(9900),并在备注栏注明原报关单号;
2. 申报无代价抵偿货物时,监管方式填为“无代价抵偿货物”(3100),并在备注栏注明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及退运报关单号。
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所需单证:
- 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 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备注原进口报关单号),或交由海关处理的放弃证明(因短少换货的无需提供);
- 原进口货物税款缴款书或《征免税证明》;
- 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 必要时,提供具备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文件。
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所需单证:
- 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备注原出口报关单号)(因短少换货的无需提供);
- 原出口货物税款缴款书;
- 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 必要时,提供具备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税款征收政策:
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免征出口关税。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时,不征收出口关税;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