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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4号令) 报关宝典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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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有效法规)

为有效实施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制度,规范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促进对外贸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协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经核准出口商定义与管理原则

经核准出口商是指经海关依法认定,可对其出口或生产的、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原则实施管理,并通过信息化系统提升管理便利化水平。

二、申请条件与程序

申请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二)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三)建立完备的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

企业应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主要出口货物信息、原产地规则掌握情况承诺、文件管理制度承诺及拟用于原产地声明的印章印模。涉及商业秘密的,可提出保密要求,海关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主管海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制发认定书并赋予编号;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认定决定书。文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有效期与信息交换

认定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内可申请续展,每次续展3年。

海关总署将与相关协定其他缔约方交换经核准出口商编号、中英文名称与地址、认定起止日期及其他必要信息。完成信息交换后,主管海关通知企业可按规定开具原产地声明。

四、原产地声明开具与文件保存

企业在开具原产地声明前,需向主管海关提交货物中英文名称、HS编码(6位)、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等信息。相同信息无需重复提交。

原产地声明须通过海关信息化系统开具,企业对其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可用于向其他缔约方申请享受协定优惠待遇。

企业须自声明开具之日起3年内保存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全部文件,形式不限于电子或纸质。非生产型经核准出口商应要求生产商提供原产资格证明并一并保存。

五、监督检查与核查配合

海关有权对经核准出口商的原产地声明、相关货物及文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企业应予以配合。

其他缔约方主管部门提出核查请求的,由海关总署统一组织实施。企业收到核查请求后,须及时转交主管海关。

六、变更、注销与撤销

企业信息或货物信息发生变更的,在完成变更备案前不得开具原产地声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可注销认定:(一)企业主动申请注销;(二)不再符合海关信用等级要求;(三)有效期届满未申请续展。注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可撤销认定:(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二)伪造或买卖原产地声明;(三)未按规定转交核查请求且情节严重;(四)1年内开具的错误原产地声明数量超过上年度总数1%,且涉及货值累计超100万元。撤销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其中因骗取认定被撤销的,认定自始无效。被撤销企业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七、法律责任与信用管理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或伪造、买卖原产地声明的,主管海关可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海关依法对经核准出口商实施信用管理。

八、适用范围与施行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经核准出口商管理。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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