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汇总(最新版)
涵盖多批次禁止进口及出口货物目录,供报关及相关业务参考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现将截至目前有效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进行系统梳理与汇总,供从事进出口贸易、报关清关及相关业务人员参考使用。
一、现行有效目录清单
-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 外经贸部2001年第19号公告
- 《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 —— 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第二批目录
-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及其调整(商务部等2004年第73号公告)
-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和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 2005年第116号公告
-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 2006年第16号公告
-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 —— 2008年第96号公告
-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和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 2020年第73号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 和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 2023年第21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已废止目录
-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2001年第37号公告(已被2018年旧机电目录替代)
-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 2002年第25号公告
-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2003年第27号公告(已被2004年版本取代)
三、重点公告内容摘要
1.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依据《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由外经贸部于2001年12月20日发布,自2002年起施行。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禁止进/出口货物,按现行规定执行。

2. 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2019年起执行)
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6号公告明确调整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原《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同步废止。




3.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及调整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巴塞尔公约》等法规,2001年12月23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4日发布调整公告(第73号),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4.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2004年第40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林业局联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替代2003年第27号公告。

5.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2005年12月31日公告,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旨在履行《鹿特丹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淘汰落后产能。


6.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
分别于2006年3月13日和2008年12月11日发布,实施日期分别为2006年5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


7.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
2020年12月30日由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第73号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水俣公约》。








8.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2023年6月6日由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第21号公告),为保护健康与环境,履行国际公约要求。用于实验室研究或参考标准的不在此禁令范围内。


说明:
1. 禁止进出口商品范围以具体商品描述为准,海关编码仅作申报参考。
2. CAS号指化学文摘社登记号。
3. 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包括:全氟己基磺酸(含支链异构体)、其盐类,以及结构中含C6F13SO2-且可降解为该物质的任何化合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