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电子烟弹走私案宣判:主犯获刑十二年,罚金超七千万
案件揭示“海淘”背后法律风险,伪报个人物品入境构成走私犯罪
2017年上半年起,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境外渠道大量购买“万宝路”电子烟弹,并委托曾某等人在国内接收转运。曾某伙同邮局工作人员周某某、熊某,利用其职务便利,编造虚假收货信息,将本应以一般贸易申报进口的电子烟弹,伪装成个人自用物品,通过EMS国际快件从广州入境,逃避海关监管后转运至李某某进行销售,部分产品销往宁波。
截至2018年3月,李某某共走私电子烟弹11.3万余条,偷逃应缴税额达7080万余元;其余三名被告参与走私金额对应的偷逃税款在2100万元至5700万元之间。另查明,李某某还通过网购方式销售“百乐门”等品牌电子烟弹,非法经营数额逾100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和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7070万元;曾某因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万元;周某某、熊某同犯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9万元和5万元。
本案系国内首起以走私罪定性的电子烟弹刑事案件,涉案时间长、金额巨大,具有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和代购行为普及,部分人员借“海淘”名义,将本属贸易性质的货物伪报为个人物品入境,逃避关税,已涉嫌走私。根据海关法规,电子烟弹属于应税货物,若通过化整为零、伪报品名等方式规避监管,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明知他人实施此类行为仍提供收货、转运等协助的,依法以共犯论处。同时,无烟草专卖资质销售走私烟草制品的,还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对于可查明系走私入境的,择一重罪处罚;无法查实来源的,则按非法经营罪定罪。本案中李某某两种情形并存,故依法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