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范围及会计处理详解

全面营改增后,营业税已取消,“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相应调整为“税金及附加”。该科目用于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在利润表中,原“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也同步变更为“税金及附加”。
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 计提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2.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贷:银行存款
以上处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