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所得税及附加税优惠政策解析
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以内企业可享10%优惠税率

每年12月是财务人员最为繁忙的时期,尤其对小微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政策成为关注焦点。
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实际税率为10%。因此,2025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仍可适用该优惠政策。
此外,小微企业还可享受增值税及附加税相关优惠:
1.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且附加税为零。
2. 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附加税税率降低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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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 |
原税率 |
优惠后的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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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 |
13%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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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建制镇 |
11%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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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区农村 |
7% |
2% |
3. 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不享受附加税减免,税率为7%-13%,具体依据企业注册地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