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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境外保险的个税问题

外籍个人境外保险的个税问题 软银财务代理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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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外资公司为其境内聘用的外籍雇员,向此雇员所在国保险机构购买的养老保险等属于其所在国规定的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雇员的这个算是收入吗?个税是交还是不交呢?

外籍员工境外社保费是否需缴纳个税?

根据现行税法,企业为外籍雇员支付的境外社会保障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外资餐饮公司为其境内工作的外籍雇员,向其母国保险机构缴纳了属于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的养老保险。该笔费用是否应计入雇员应纳税所得额,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前,国税发[1998]101号文件曾规定:单位为境内工作雇员负担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应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但确属依据外国法律法规应由雇主承担的社会保障性质费用,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然而,该文件已于2010年12月7日废止,不再适用。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仅单位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险不在上述允许扣除范围内。

尽管中国已与部分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协定,但此类协定旨在解决社保缴费重复问题,并未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目前尚无针对境外社保费用的个税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在境外为外籍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性质保险费用,应视为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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