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修订《科技进步法》强化科研机构主体地位
新法明确科研机构法人地位,赋予更大自主权,推动科技自立自强
By CHEN Chunyou
科研机构是国家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国家意志、服务国家需求、代表国家科技能力。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进一步扩大了科研机构的权利与作用,为建设现代科研机构体系奠定法律基础。
▲ 福建省福州市中国科学院海西研究院(图片来源:VCG)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文凯指出,此次修法在第56条中明确科研机构作为“新型创新主体”的法律地位,支持其在投资、管理、运营和用人机制上的创新模式,赋予其法人主体资格,有助于破除发展障碍,聚焦科技创新主责主业。
相比2007年版本第44条规定科研机构应依据章程开展研发活动,但未要求所有机构必须制定章程,导致部分机构缺乏运行依据,执行中出现偏差。此次修法新增第51条,明确科研机构应当制定章程,依法确立其功能定位与业务范围,强化章程在机构治理中的基础性地位。
修订后的法律进一步凸显科研机构作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核心载体的战略地位,赋予其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职称评定、科技成果产业化及收益分配、岗位设置等方面更大自主权。
同时,科研机构对外合作权利也得到拓展,在原有联合研发基础上,新增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权限,提升成果转化效能。
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科研机构自主改革,出台多项政策为修法铺路。例如,2016年国务院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明确将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至高校和科研机构。此次修法将成熟政策上升为法律条款,实现制度化、法治化,为科研机构运行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文凯表示,这一修改是对时代科技发展诉求的积极回应,标志着我国科技治理体系迈向更加规范、高效的法治化新阶段。
Editor | SONG Ziyan
Supervisor| TIAN Xue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