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甲等五人低报价格走私木材案
涉案企业偷逃税款超千万元,检察机关综合考量后对部分被告人建议适用缓刑
【案情简介】
2013年至2018年初,被告人范某甲伙同亲属范某乙、范某丙、范某丁、范某戊,通过在深圳、东莞、宁波、青岛设立的5家公司(其中1家已注销)从国外进口榉木板材。为非法获利,范某甲决定低报进口价格,并参照同期其他公司申报价格进行报关,其余四人分别负责各公司日常经营。期间,五家公司共走私进口榉木板材,偷逃应缴税额达1170万余元。具体而言:深圳公司(范某甲管理)偷逃税款318万余元;东莞公司(范某乙负责)偷逃242万余元;青岛两家公司(范某丙、范某丁负责)合计偷逃360万余元;宁波公司(范某戊负责)偷逃257万余元。
法院认定,上述4家公司及5名被告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并对范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范某乙、范某戊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范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范某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民营企业低报价格走私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范某甲、范某乙、范某丙被羁押,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检察机关经证据审查、讯问、实地走访及与侦查机关沟通后认为:涉案企业长期从事木材进口业务,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走私行为仅涉及部分业务;涉案榉木板材属零关税商品,偷逃税款为海关代征增值税,后续销售环节存在补缴可能,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行业内参考同行报价申报现象较为普遍,主观恶性较低。
此外,除范某甲需对全案承担主要责任外,其余四人仅对其所在企业行为负责,各公司偷逃税额未达特别严重程度,且该四人在企业运营中发挥关键作用。在审查起诉阶段,相关人员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良好。基于此,检察机关认为范某乙、范某丙无继续羁押必要,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提起公诉后,结合各被告人认罪悔罪、退赃等情况,检察机关当庭建议对范某乙、范某丙、范某丁、范某戊适用缓刑,获法院采纳,有效保障了涉案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