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跨境电商出口监管优化新举措
取消海外仓备案、简化单证申报、扩大查验试点等多项措施将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的要求,海关总署近日发布优化跨境电商出口监管措施公告,进一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企业,无需再向海关办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不再执行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中相关备案要求。企业在申报环节仍需向海关传输订仓单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二、简化出口单证申报手续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及企业对企业出口在清单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取消收款单电子信息的传输要求,相关主体须对所传数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扩大出口拼箱货物“先查验后装运”试点
在上海、杭州、宁波、厦门、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黄埔、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区域开展“先查验后装运”监管模式试点。允许跨境电商出口货物以散货形式进入海关监管场所,先行查验后再灵活拼箱装运。相关监管场所须建立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入场、上架、装箱及运输等环节数据实时采集,并与海关联网传输。
四、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
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等20个直属海关区域推进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跨关区退货试点。退货商品可跨直属关区退回至原出口地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参与企业须规范经营,并具备生产作业系统数据能力,向海关开放或实现系统对接。
五、其他事项
其余监管要求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2020年第44号及2020年第75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