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政策解读
依据发改委56号令,全面解析外债管理主体、流程与资金用途要求
根据2023年国家发改委56号令《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改委56号令”),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且期限超过一年的债务工具,须在借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
根据发改委56号令,需办理外债审核登记的企业主体包括两类:
1 境内企业涵盖两种管理模式下的企业:
全口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中外资企业(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除外),统一管理本外币外债;
“投注差”模式: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2007年6月1日后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按全口径模式管理。
“控制”指直接或间接持有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未达半数但能支配企业经营、财务、人事等关键事项。该规定覆盖红筹架构与VIE架构企业。
红筹架构:通过境外控股公司整合境内运营实体资产并实现境外融资或上市;
VIE架构:通过协议控制方式实现对境内运营实体的控制及财务并表,由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境内WFOE和可变利益实体组成。
无论借款主体为境内还是境外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的申请必须由境内企业向国家发改委提交。
我国中长期外债监管由发改委牵头,协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共同实施,重点从债务人角度加强结构调控、市场准入、额度管理及资金跨境流动监管。
申请时间与主体企业在使用外债资金前(如境外债券交割或商业贷款首次提款前),应由境内控股总部向发改委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企业基本情况、现存外债及合规情况;
借用外债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分析;
外债方案:包括币种、规模、利率、期限、工具类型、担保措施、募集资金用途、资金回流安排及工作计划;
本息偿付计划及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真实性承诺函。
我国对外债实行总量控制,主要管理模式包括“投注差”模式、“全口径”模式及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
1 “投注差”模式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其外债余额不得超过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差(即“投注差”)。实际可借额度按外方股东实缴资本比例计算。
2 “全口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适用于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及金融机构(政府平台和房地产企业除外),不再区分中外资。
- 选择“全口径”模式的企业,中长期与短期外债均按余额计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 继续采用“投注差”模式的企业,短期外债按余额、中长期外债按发生额纳入额度管理。
“全口径”模式下,外债规模遵循以下原则:
-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
- 风险加权余额 = 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 ×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 ×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 + 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 ×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中长期(>1年)为1,短期(≤1年)为1.5
-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为1,表外融资暂定为1
- 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 余额上限 = 资本或净资产 × 跨境融资杠杆率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 资本或净资产依据最近一期经审计财报确定
- 杠杆率:企业为2,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为0.8;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为1.75
面向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便利化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地区上限。确有需要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经省级外汇分局集体审议可突破额度限制。
发改委法规要求
外债资金用途须满足以下条件:
- 不违反法律法规;
- 不得危害国家利益和经济、数据安全;
- 不得违背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 符合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 不得用于投机炒作;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已申报获批的除外)。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资金使用应坚持真实性和自用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 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 不得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理财投资(风险评级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
- 不得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除外);
- 不得购买非自用住宅房产(房地产开发或租赁企业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