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营改增后,进项抵扣注意点

营改增后,进项抵扣注意点 软银财务代理
2016-05-12
0
导读:本次营改增后,进项税的抵扣基本原则未变即公司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货物或服务都用于本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即可抵扣。但营改增后,对一些特殊事项的进项税额有特别的规定。

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抵扣要点解析

明确可抵扣范围与特殊规定,合规降低税负

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基本原则保持不变:企业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相关货物或服务用于本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但在实际操作中,需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情形:

一、不动产进项税额实行分期抵扣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并在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二、取得专票但不得抵扣的情形

以下项目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 贷款服务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
  •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支出,如员工住宿、车辆维修等;
  • 旅客运输服务;
  • 餐饮服务;
  • 居民日常服务;
  • 娱乐服务。

三、未取得专票也可计算抵扣的情形

在特定情况下,即便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可依据相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 道路、桥、闸通行费(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凭合规发票注明金额计算抵扣:
    • 高速公路:可抵扣税额 = 发票金额 ÷ (1+3%) × 3%;
    •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可抵扣税额 = 发票金额 ÷ (1+5%) × 5%。
  2. 农产品收购: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并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收购发票的,按发票金额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软银财务代理
1234
内容 662
粉丝 0
软银财务代理 1234
总阅读9.9k
粉丝0
内容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