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抵扣要点解析
明确可抵扣范围与特殊规定,合规降低税负
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基本原则保持不变:企业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相关货物或服务用于本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但在实际操作中,需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情形:
一、不动产进项税额实行分期抵扣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并在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
二、取得专票但不得抵扣的情形
以下项目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 贷款服务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
-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支出,如员工住宿、车辆维修等;
- 旅客运输服务;
- 餐饮服务;
- 居民日常服务;
- 娱乐服务。
三、未取得专票也可计算抵扣的情形
在特定情况下,即便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可依据相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 道路、桥、闸通行费(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凭合规发票注明金额计算抵扣:
- 高速公路:可抵扣税额 = 发票金额 ÷ (1+3%) × 3%;
-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可抵扣税额 = 发票金额 ÷ (1+5%) × 5%。
- 农产品收购: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并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收购发票的,按发票金额乘以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